关于共同体

共同体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健康产学研联盟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文件精神,为着力构建以民众健康需求为导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中医药健康产业协同创新能力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健康产学研联盟(章程中简称“联盟”),英文译名为“Chinese Medicine Health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Alliance of CACM”,英文简称“CMHIA”。

  第三条 联盟是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的领导下,从事中医药健康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以企事业、院校、科研院所为主体,民众健康需求为导向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型组织,是联盟成员各方合作共赢的协同创新平台。

  第二章 宗旨、目标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宗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针,面向中医药健康相关产业领域和科技创新领域,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交流行业发展动态,提高产学研协同技术应用水平,不断开拓创新产学研应用和服务的内容及领域,推动和加快我国中医药健康产业产学研发展进程,增强科技进步对中医药健康产业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联盟目标: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发挥科教人才资源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强化科技对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培养高素质从业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实现科技同中医药健康产业的有效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的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的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的对接。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健康学术活动、学术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健康相关标准研究、开发、推广工作。

  (三)编辑出版中医药健康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培训,建立中医药健康专家团队,与科研院校、企业建立人才联合培养体系。

  (五)开展中医药健康特色技术、科技成果、产品的创新、研发、转化、推广活动。

  (六)开展中医药健康科普宣传、交流活动,开展中医药健康科普产品的创新、研发、推广活动。

  (七)开展中医药健康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专利申请工作。

  (八)开展中医优势病种的整理、规范、培训、推广工作和目标医生集团的建设工作。

  (九)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

  (十)承办中华中医药学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分为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基本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单位成员应为中国承认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 联盟单位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医药相关社会团体:致力于推动联盟发展,能够组织本协(学)会成员开展联盟下达的全国(地方)产学研活动任务。

  (二)中医药相关院校、研究单位和事业单位:具有参加和组织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有医药人才培养和科普人才培养优势,从事科学普及理论、技术、方法等研究,具有科普创新能力。

  (三)企业单位:愿意支持并承担产学研任务的医药企业、中医药健康企业、媒体等相关单位。

  第十条 联盟个人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中医药相关工作,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二)热衷于推动联盟业务健康发展,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成员单位向联盟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健康产学研联盟成员单位申报书》。

  (二)成员单位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健康产学研联盟个人成员申报表》。

  (三)联盟秘书处审核批准后,联盟与成员单位签订《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医药健康产学研联盟合作协议书》。

  (四)联盟秘书处备案,并核发《联盟单位成员铜牌》和《联盟个人成员证》。

  第十二条 成员的权利

  联盟成员在遵守本章程和相关协议书的前提下,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

  (二)推荐联盟理事会理事人选。

  (三)以联盟成员身份参与政府和联盟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对联盟科普技术成果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对联盟工作给予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联盟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执行联盟决议,积极配合联盟完成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联盟反映行业或企业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联盟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五)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守联盟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六)承担相应的技术开发任务,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为参与各方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退出联盟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申请退出

  联盟成员可以向秘书处提出退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后即可退出联盟,并在秘书处备案。

  (二)除名

  联盟成员发生不适合继续保留成员资格的情形时,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可以做出除名的决议,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该单位取消成员资格。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 成员资格的取消

  联盟成员申请退出或被联盟除名时,即不再享有其按协议书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其向联盟缴纳的各项资金不予退还,但这并不必然免除其对联盟的有关义务,也不影响协议书或具体项目协议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加入联盟的部分成员委派的代表组成,决定联盟重大发展方向和战略。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创始发起单位推荐产生;联盟成员大会成立后,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

  主席每届任期4年。首届主席由联盟创始发起单位推荐产生;自第二届开始,由理事会从现任副主席中推荐产生。

  副主席每届任期均为4年。首届副主席由联盟创始发起单位推荐产生;自第二届开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决策方式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会议分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大会两种。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理事大会;经三分之二理事单位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大会。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除本章程中明确规定需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通过的决议外,其他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的情况下即为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审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四)审议联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等事宜。

  (五)决定专家委员会职责和组成。

  (六)决定秘书处职责和组成。

  (七)审定联盟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八)决定联盟的终止和解散。

  (九)决定联盟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学者与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联盟发展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

  (二)受理事会或秘书处委托,提供科技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重大活动(项目)的建议。

  (四)审议战略研究总体规划和分规划。

  (五)遴选确定联盟活动(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组成

  由主席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盟具体运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藏象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联盟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提请理事会批准。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按联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三)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四)承办联盟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筹集及使用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于联盟成员的投入及服务收益,联盟经费分为日常办公费和项目经费。

  (一)日常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日常工作及会议等联盟日常运营管理费用的支出。

  (二)项目经费:由联盟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业投入、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方式筹集,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管理

  (一)联盟经费由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秘书处管理,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管理。秘书处应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项目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预算、决算过程控制和全面成本核算。项目总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并定期向秘书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完毕后,根据需要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秘书处汇总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在具体项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按具体项目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无约定或争议未能解决时由联盟秘书处协调;协调未果,可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定,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联盟理事会。